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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rabia906 on Apr 28, 2024 11:23:12 GMT
周前,我们了解到最高法院的裁决,该裁决首次对艺术做出了裁决。 CP,在 月 日 LO / 进行的改革中引入。该条款涉及侵犯隐私罪,规定:“任何人未经受害人授权,向第三方传播、透露或向第三方转让其在家里或任何其他地方经本人同意获得的图像或视听记录。当披露严重损害该人的个人隐私时,将其置于第三方无法触及的地方。它的第二段涉及加重的模式。 因此,未经授权传播经同意获得的图像或录音的行为被定为犯罪。引入这种模式的原因是新技术的使用带来了过去难以想象的新形式犯罪。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 年夏天发生的事件,我们都记得,当时托莱多洛斯耶贝内斯市议会议员录制了自己的色情内容视频并发送给一名年轻人显然与谁有婚外关系。指导法院编号: Orgaz 号结束了此事,因为根据事件发生时有效的CP,只有在未经受害人同意的情况下获取这些图像才能理解隐私受到侵犯;例如,未经授权访问手机。 那么,这项规定的出台所引发的问题,从它存在的必要性到由于其措辞不佳而产生的解释问题。本裁决中的 TS 试图至少解决其中一个问题。 但是,在我看来,您提出的解决方案并不是最合适的。 我们面临着一个有争议的规则。首先,在考虑将其纳入是否适当时,该学说存在分歧。一方面,一个部门认为引入这一罪行是正确的,理由是同意录制供两人私人使用的录音并不等同于同意其传播,而且立法者已经修改了其文本到社会现实。对于另一个部门来说,人们不明白为什么刑法应该保护那些通过决定性行为、自愿将图像或录音转移给第三方而放弃隐私的人的隐 爱沙尼亚细胞电话数字 私期望。人们还强调,对全体人民实行刑事保密义务可以使公民成为他人必要的知己。 毫无疑问,同意录制并不意味着同意传播,未经同意传播无疑会损害合法的隐私权。现在,当我们了解到必须从刑法开始对这些行为的表现做出反应时,问题就开始了。没有法律依据强制一个人保守秘密(职业保密义务除外)。决不能忘记,国家在对犯罪行为实施惩罚或安全措施时所拥有的权力,即所谓的惩罚权,受到一定的限制:辅助性原则、最低限度干预或最后通牒原则和碎片化的性格;诸如所讨论的行为分类所违反的限制。 刑法不能使我们成为经对方同意而干预的图像或录音的义务知己,更不用说那些自愿发送给我们的图像或录音了。我了解法律体系的其他分支可以处理这些行为: 月 日的 LO /,关于保护荣誉、隐私和自己的形象,以及 月 日的 LO /,关于个人保护数据和数字权利保障。 因此,由于我认为这种行为不应该出现在 CP 中,所以我选择对该条款的解释尽可能具有限制性。 其次,关注艺术提出的解释问题。 CP源自其措辞,应该指出的是,讨论最多的问题之一是主动主体是否必须以某种方式干预自愿获取图像或记录(限制性解释),或者它们是否也包含在典型的行为是受害者本人发送该材料的情况(广泛解释)。回到洛斯耶贝内斯的案例,如果我们保持第一立场,我们今天也不会面临犯罪行为。然而,从上述立场的第二个角度来看,我们会发现自己面临着典型的行为。 考虑到该类型的措辞,这个问题是值得怀疑的:“他在家里或第三方无法看到的任何其他地方经他同意而获得的图像或视听记录。” 省法院的学说和判例分为上述两种立场。最高法院在所分析的判决中裁定选择广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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